为规范学校专科教育教学秩序,加强学习过程管理,提升人才培养质量,在《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(修订)》(长大教字【2009】54号)基础上,针对我校专科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定。具体内容如下:
1、专科各专业执行学年制,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审批为准。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,可申请延长在校修业年限,每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为一年,学校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,延长修业年限后,在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,延长修业期间学费缴纳标准,按所在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执行。
2、专科学生未能通过期末考试,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,补考未能通过的科目可参加毕业前补考,毕业资格审查不符合毕业标准的学生(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),将按结业处理,学生可于当年10月份第二个星期申请参加返校补考,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。
3、学校将对专科学生执行学籍预警制度,学籍预警每学期进行一次。学生在学习年限内,因课程学习不合格,累计超过5门课程的,学校将向该生提出学籍预警。每学年开学初补考结束以后,进行一次学籍处理,对累计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15门及以上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,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,将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。学籍处理时,第二次累计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15门及以上的,将受到退学处理。
4.对于受到学籍处理降级的学生,除需要修读降级后所在年级的课程外,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(插班)重修更低年级没有通过的课程,对于所选的重修课程,学校不再收取相关费用。
本办法适用于学习层次为专科的学生,并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。